分处天津、江苏的两家以“雪豹”为字号的企业日前因“雪豹”商标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诉讼过程中,两家“雪豹”均力证自己对“雪豹”商标使用在先,并指责对方注册、使用“雪豹”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傍名牌”。
纠纷由来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雪豹公司)于2002年1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雪豹XUEBA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等商品上。商标局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天津市雪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雪豹公司)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据天津雪豹公司异议称,其已在先在电动车商品上使用了“雪豹”商标,经其使用及宣传,该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江苏雪豹公司注册“雪豹XUEBAO及图”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此外,天津雪豹公司还表示,一旦江苏雪豹公司申请的该件商标被核准注册,其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商标局不予该商标核准注册。但上述异议理由未得到商标局裁定支持。
天津雪豹公司随后以相同理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今年1月4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天津雪豹公司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江苏雪豹公司申请的“雪豹XUEBAO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悉,异议复审阶段,江苏雪豹公司曾向商评委答辩称,其早于1993年4月即在第12类与电动车商品属于类似群组的其他数种商品上申请了“雪豹”商标的注册,而且其前身于1989年成立时即使用“雪豹”作为企业名称。商评委据此认为江苏雪豹公司申请注册“雪豹XUEBAO及图”商标的行为“难谓存在恶意抢注”。
此后,天津雪豹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雪豹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谁有“恶意”?
诉讼阶段,天津雪豹公司坚持主张江苏雪豹公司申请“雪豹”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据该公司称,其于1999年成立时,即专业从事电动车研发及生产,而且最早从2000年2月开始,就在电动车或与之类似商品上使用和宣传“雪豹”商标。为打造“雪豹”品牌,该公司已投入了大量精力,其“雪豹”品牌电动车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亦因此迅速提升,并且已销售至全国大部分地区。
对于商评委“难谓存在恶意抢注”的裁定结果,天津雪豹公司提出了质疑。其表示,江苏雪豹公司所称于1993年在第12类相关商品上申请了“雪豹”商标,其实已于2003年12月16日被天津雪豹公司提出撤销3年不使用,并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虽然江苏雪豹公司向商评委申请了复审,但在该“雪豹”商标到期后,江苏雪豹公司并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对此,天津雪豹公司认为该“雪豹”商标并非因为续展而无效,而是因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而无效,商评委将一个已经无效并且未被使用的商标作为“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结论的依据,属事实认定不清。
作为该案第三人,江苏雪豹公司针对天津雪豹公司上述主张,向法院进行了答辩。据其辩称,其前身江阴市雪豹精细化工厂曾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了34件“雪豹”商标的注册,之所以未续展旧有商标,而重新在第12类电动车等商品上申请“雪豹XUEBAO及图”商标,是基于企业商标战略考虑,故不能因此否定该公司对“雪豹”享有的在先权利,更无从说起其属于恶意抢注。况且,其早于1999年即开始生产“雪豹”品牌电动车配件,并于之后成立了“江苏雪豹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专业从事“雪豹”品牌电动车的生产,目前其“雪豹”品牌已经成为电动车业内的知名品牌。
此外,江苏雪豹公司还称,至迟于1997年,其“雪豹”商标就在天津市具有了极高知名度,天津雪豹公司对此不可能不知晓,然而该公司却在1999年以“雪豹”为字号注册公司,其明显具有“傍名牌”的恶意。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还从商标局了解到,天津雪豹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提出在第12类电动车等商品上的“雪豹XUEBAO”商标注册申请已被该局驳回,目前正处于商评委驳回复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