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此案之争源于西安樊家腊汁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家公司)欲阻止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樊记腊汁肉店(以下简称大华樊记公司)在饭店等服务类别上申请的第2019218号“樊记”商标(见图一)。该商标申请于1998年,并于2007年1月进入初审公告期后遭到樊家公司的异议。
樊家公司阻击“樊记”商标注册的主要依据是在于其认为“樊记”字号和商标是西安樊家的祖辈以自己的姓氏创立并最早使用,经过多年的努力,西安樊家已由最初的个体经营发展成为有限公司,并向连锁经营的模式发展。故此,大华樊记公司在相同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恶意抢注行为。同时,大华樊记公司申请注册的“樊记”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樊家”商标(见图二)构成近似商标。
在该商标异议案行政裁定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各自程序中均审理认为,虽然“樊记”商标与“樊家”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大华樊记自1956年公私合营起,一直以“樊记”为字号从事经营活动,在相关公众中,“樊记”商标与其已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两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呼叫等方面均可区分,据此裁定“樊记”商标核准注册。樊家公司对行政裁定结果不服,随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认为,该异议复审裁定合法有据,并对西安樊家公司的诉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