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商标注册,数字,是表示、划分或计算出来的量,是对客观世界进行量化和记录的结果,是对客观事物的逻辑归纳,是表示客观事物的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数字和信息不可分离,数字是信息的表达,信息是数字的内涵。比如1.75是个数字,而某人身高1.75米,就是信息。
接触了大量数字商标后,笔者对数字有了新的认识——“善用数字来说话”,特别是用来申请注册商标,不失为一个好的创意。济宁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见,从商标的构成元素来看,数字是可以用来申请注册商标的。这种数字商标,便是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比如活力28、九阳豆浆机、999胃泰、58同城……
由于使用极具代表性的数字组成的商标,简洁有力,发之有声,易读易记易传播,让人印象深刻,特别是有的含义丰富、意味深远,运用得当,不但简约明了,而且过目不忘,颇受申请人和消费者欢迎。
在国内,比如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钟牌414”毛巾,既有“试一试”“使一世”的谐音寓意,也有象征“钟牌414”毛巾四季皆宜的美好心愿;创建于1989年的“三一”集团,源于创业初期提出的“创建一流企业、造就一流人才、做出一流贡献”的企业愿景。在“三一”品牌理念引领下,广大干部职工爱企爱岗、实业报国、追求卓越,日益成为一个世界级品牌;361度,则以怀揣着对运动、对企业、对社会“多一度热爱”的品牌信念,提供给所有热爱运动的年轻消费者设计与科技兼备的运动产品, 引发体育爱好者的共鸣,已经成为民族体育用品行业领先品牌之一。
在国外,著名的香水“香奈儿5号”,就是Coco Chanel女士把她的幸运数字No.5定为此款香水的名字,喜欢她的粉丝同时记住了她的幸运数字,也爱上了她的香水产品;波音747,则是波音公司在喷气式商用飞机领域打造的系列型号之一,包括波音757、波音767、波音777、波音787等。
运用数字申请注册商标,笔者认为应把握“四个注意”。
一是注意不能带有欺骗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种类、重量、数量、质量、价格、品质、成分、生产时间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数字,或包含此类数字的名称和标志等,不宜注册为商标,如“明嘉靖十八年”(指定使用“珠宝首饰”)、“华虎50支”(指定使用“香烟”)等。
二是注意不能缺乏显著特征。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重量、数量、时间、年份、有效期限、保质期等特点数字,以及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数字,仅由电话、门牌号等要素构成的、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等,均属于没有显著特征。如“9”“五百年”等。如果以特殊形式表现该数字,例如特别的数字形状、颜色或背景突出,或者该阿拉伯数字使用在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则具有显著特征。建议申请注册时增加特殊设计或汉字说明,增强其显著特征,或者赋予其特殊含义。
三是注意不能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具有政治意义的重要纪念日、特殊历史事件、国家重大工程代号、军事武装集团的代号或番号等数字构成的名称或标志,容易造成政治上不良影响,不得注册为商标。此外,还有很多特殊数字是不能申请注册的,像“110”“119”“120”等都是与我国公共服务相关的数字,亦不能注册为商标。
四是注意不能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因此,用不同字体数字申请的商标,如果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含义相同,则近似,如“3515”与“三五一五”近似,“666”与“三个六”近似;如果是数字+文字组合的商标,含义相同或近似,则近似,如“第七大洲”与“第七大陆”,近似;含义不相同,则不近似,如“三月花”与“五月花”,等等。
诚然,诸如以上以用数字元素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既有统一的审查标准,也有个案的具体分析,还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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