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申请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申请,属于商标使用管理的业务程序,可以由任何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人应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并书面说明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商标局根据是否满足受理条件以及申请书填写是否有瑕疵,作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的决定。很多申请人不明白,为什么撤三申请会被“不予受理”呢?笔者通过多年工作经验,总结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被申请商标不符合撤三条件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撤三条件的申请,商标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商标未注册或商标已无效
商标撤三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的有效性。一种情况是商标尚未核准注册,没有注册公告,自然是不符合撤三条件的,不能对其提出撤三;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申请人提交撤三申请时该商标还有效,但审查员审查时已经无效了。原因可能是商标到期未续展、无效宣告或者因为在先已作出撤三结论且已生效。此外,针对一标多类商标的撤三申请,可能存在若干类别获准注册,其余类别被驳回的情况,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之前对其欲申请撤销的商品类别进行查询,避免造成该商品类别在先已被驳回而不予受理的情况。
(二)商标注册未满三年
顾名思义,对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应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但这个“三年”的起算点是有讲究的。对于普通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获得注册,或经驳回复审、异议和不予注册复审程序获得注册的,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期限自前述程序结束后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对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撤三申请文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对于撤三申请书申请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填写有瑕疵的,予以补正。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由于申请人提交撤三申请时出现的问题不一样,造成商标撤三申请补正的理由也有所不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申请撤销商品、服务填写错误
1.应明确要申请撤销全部或部分的商品或服务。如果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栏内填写“全部商品或服务”或“全部”,无需填写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如果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或服务,应填写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2.在填写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时,应注意避免多字、少字、漏字、错字或标点错误等情况。例如有申请人误把第30类的商品“豆豉”写成“豆鼓”、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写成“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一字之差,却会导致与原核准注册的商品不一致,从而造成补正情况。在此提醒撤三申请人在填写撤销商品时应逐字逐个标点核对,在每个商品或服务名称的末尾以分号隔开,对于商品或服务名称中包含标点符号的情况更要仔细核对。
3.对于一些跨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经常有申请人重复填报。比如第30类的商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类似群为3006;3010,有申请人在撤销商品或服务一栏填写了两个“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实际上该商品核准注册信息只有一个。类似情况还有第25类的商品“服装”、第29类的商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
(二)注册人名义有误
审查实践过程中,有时会碰到撤三申请人填写的注册人名义与该商标注册证上的实际注册人名义完全不对应或不完全对应的情况。如果是注册号填写错误导致与注册人信息不一致,则直接导致被不予受理;如果是因为撤三申请人在注册人名义一栏错写了不相关的他人名义,或者名义中出现错字、漏字等情况,则需对注册人名义进行补正,确保与注册人名义信息一致。
(三)申请撤销商标名称有误
有的撤三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可能会出现错别字、漏字和英文字母拼写错误等情况,造成所填写的商标名称与实际商标图样信息不符。例如将“commerce”错写成“commence”,此种情形则需要补正。
(四)申请撤销商标类别有误
例如错把第23类写成第32类,如果被申请撤销的商标为一标多类,又恰恰包含第32类,则更容易发生错误,因此要仔细核对后填报。需要提醒申请人的是,有的商标注册较早,当时的分类标准几经变化,已与现行分类标准差别较大,应按照商标注册库登记的类别信息填写。
另外,撤三申请书填写说明第6条已明确说明“一份撤销申请应填写一个类别”。即对一标多类的商标,在提出撤三申请时应按类别分别提出撤三申请。例如,有申请人在同一份撤三申请类别一栏填写了错误的多个类别,即对多个类别同时提出撤三申请。
(五)申请人与代理机构名称、签章不符,委托书事项勾选有误
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发现申请书中申请人一栏写着A公司,但委托书上的申请人签章却是B公司;或者申请书中代理人为C公司但委托书上代理人一栏却盖着D公司的章;申请人提交的委托书未勾选代理事宜或勾选代理事宜有误,此类情况均需补正。
以上是笔者总结出来的关于商标撤三申请“不予受理”的一些常见情况。在此提醒企业及个人,一方面,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意留存使用证据;另一方面,撤三申请人要对撤三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有所了解,避免实际申请中出现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