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注册后,在商标局作出决定前,其本人可向商标局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事关申请人切身利益,必须慎重而为之。针对办理撤回商标业务,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归纳总结了一些注意事项,希望对申请人有所帮助。
一是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企业均无权撤回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在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时,要求申请人名称、签章与所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且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章戳(签字)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章戳(签字)应当一致,以保证撤回主体的一致性。
二是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撤回业务。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时,委托书上的代理机构名称应与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的代理机构名称相同,且应明确载明申请人是委托该代理机构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并且有申请人的签章,且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章戳(签字)应当一致。
三是申请人在撤回商标注册时,必须全类撤回。不得要求撤回部分类别或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否则商标撤回申请将不予核准。
四是商标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时,要特别关注所撤回的商标所处状态。商标注册申请在书审阶段已作不予受理的,申请人的撤回要求将不予核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撤回申请日期必须早于注册公告日;注册商标已经全类驳回并且生效的,撤回申请不予核准。
五是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撤回,同时必须提交相关的变更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发生转让(移转)的,在转让(移转)核准前,由原注册申请人提出撤回;在转让(移转)核准后,受让人提出撤回。
六是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