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旗舰店需有商标使用授权书
7月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知识产权服务规范 电子商务平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店铺类型为品牌旗舰店,涉及他人商标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标使用授权书。
据了解,该地方标准基于平台型、自营渠道型和自营品牌型3种电子商务模式的特点以及实物商品和数字化商品的知识产权特性,规定了各模式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服务规范,其中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核,可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就所经营的商品品牌提供相应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提供销售商品品牌的商标注册证(自有商标)、商标申请初步审定公告或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使用授权书(他人授权使用商标)的电子件或复印件;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对其销售商品品牌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并根据实际情况获得相应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授权。
根据该标准,在商品描述或所经营的店铺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导致其他用户产生混淆、误认、销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发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者其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属于严重侵权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设置侵犯商标权等行为的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渠道、邮箱地址、即时通讯渠道、投诉系统渠道等,并制定商标侵权投诉处理规则,设置专人处理侵权投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大数据技术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和商品描述进行主动识别,对疑似侵权链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