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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知名度与商标保护强度直接相关,在商标案件中,权利人需要尽可能充分地收集、提供商标知名度证据,从而争取到更有利的审理或裁判结果。但是,证据收集涉及到企业内多部门协作,材料或琐碎或庞杂,开展起来并不容易,经常出现反复沟通多次补充材料的情况。一份好的证据清单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常见的清单往往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各类证据笼统罗列,逻辑不清晰,主次不突出,权利人在收集过程中难以抓重点;二是有些清单过于强调商标专业术语,而企业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往往是多部门协作,很多人并不懂这些术语的确切含义,增加了企业内部沟通成本;三是有些清单过于模板化,所提示的信息与权利人所处行业的证据特点不一致,表述上也未能考虑到权利人的实际工作场景。

本文尝试对商标知名度证据做归类和排序,越靠前的证据类型,越能直接、有效证明商标知名度,更容易得到审理或裁判机构采纳。企业参照此方式分类收集证据,思路会更清晰,更容易直接找到对应的管理部门,沟通更便利。代理人参考此思路组织提交证据,主次更分明,便于在案件中得到高效审查,避免遗漏重要证据,从而获得更好的案件结果。

    1、裁判文书类

    

这类证据包括对涉案商标知名度做出过认定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等。权利人商标被侵权、被保护的记录是证明商标知名程度的重要证据,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尽可能首先想到这类证据(但往往被忽略)。很多裁判文书会对商标知名度事实进行确认,比如权利人商标的使用持续时间、使用范围、广告投入、销售范围、销量、行业排名等等。如果对相关的争议焦点已经有明确结论或者有定性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直接参考。这类证据,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往往会有存档,或者直接联系企业法务部门、代理机构、顾问律师等。此处建议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平常有意识地做好对这类“先案”证据的梳理和保存。

    2、荣誉奖项类
包括国家级、省级政府或协会,以及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奖牌、证书、匾额等评比程序相对严格、客观和公正的荣誉,往往能够直接证明商标知名度的事实。奖牌、证书、匾额一般会对获奖的具体品牌、奖项名称、颁奖单位、颁奖时间进行记载,并且能够通过公开的渠道进行核实,这也有助于确保此类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但也需要注意,近些年这类证据数量和类型众多,含金量参差不齐,甚至会有一些“山寨”奖项夹杂其中,因此应注意甄别筛选。很多企业对于这类证据都会比较珍视,因此保存相对完好,许多公司通过荣誉墙等形式做公开展示,或者由品牌部、行政部等相关部门存档管理。

    3、榜单排行类
包括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或行业性媒体发布的品牌知名度、竞争力、品牌价值、产品销量或市场占有率等行业排名资料。常见的比如一些研究机构发布的品牌价值排行榜、品牌竞争力排行榜、品牌发展指数排行榜、百强品牌等等。这种榜单比较多,有些相对比较公正和权威,有些因为商业利益因素可信度较差,还有一些排名在指标的科学性和数据的真实性上存在争议。但总体上能够反映出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事实。有些评选、发布机构的社会认知度比较一般,建议在提供其发布的榜单数据时,同时提供该机构的基本情况、评选方式等进一步的介绍资料。此类证据经常能够通过公开网络搜到。

    4、媒体报道类
主要是指主流媒体对品牌或产品的正面报道,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情况、知名度、竞争力、美誉度等方面,社会责任、公益等亦可。虽然媒体报道不属于商标权人主动使用商标的方式,但却能够客观记载商标使用及知名度情况。此类报道能够作为主要证据的原因在于,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一般都会在网上留痕,报刊杂志等公开出版物都会备案,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检索到,因此真实性和客观性一般没有问题。有些时候报道中涉及到的知名度信息可能不够直接和集中,需要做提炼和说明。当然也有些网络文章,看上去是媒体报道,但实际上是“软广”性质,可信度会差一些。近些年的宣传报道都会在网络上发布或转载,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找到相应报道的出处,然后提供报道的原样资料,比如电子报的相应版面。

    5、广告宣传类
包括在重大展会、主流媒体、大型产品发布会等场合发布的品牌或产品宣传广告。广告是证明商标使用及知名度的重要材料,比如电视广告、展会广告、期刊杂志广告等等,这些证据属于公开性质,真实性较容易核实,且能够直接体现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投入程度及实际影响力范围。但一些案件中的广告证据存在信息不全、无法佐证的情况,因此建议尽可能把广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体包括广告代理协议、广告费支付凭证、发票、广告发布的具体样式(电视广告的样刊播出时间表、期刊杂志的广告页、展会及户外广告的照片),这些证据一一对应,可在广告发布主体、时间、地点、商标使用方式、使用程度等方面相互印证。这类证据在收集时相对复杂一些,涉及到与品牌部门、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甚至是广告服务单位等的沟通配合,很多情况下不易做到前面的“一一对应”。

    6、销售凭证类
主要是指特定时间、区域、客户的产品经销合同及发票销售是商标使用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重要环节,因此销售合同及发票也是证明商标使用及知名度的重要证据,但一般而言这部分证据需要通过较大的数量来实现。如果前面提到的1至5项证据已经相当充分,这部分证据一般不建议海量提供。若确实需要大量提供,建议将销售合同与发票一一对应,并且对涉及到的销售范围、时间、金额及合同相对人等信息做专门提炼,用专门表格逐一列明,这对案件审理会大有帮助。另外,可以有选择性地提供特定时间或地域范围内的此类证据,比如,如果涉及到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营地,或者涉及到抢注或侵权行为发生前一段时间内,可以重点提供,用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明显应当知晓权利人商标的情况。这类证据收集的难度也比较大,在收集合同、发票过程中需要与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做衔接,很多材料还需要临时影印或复制。合同发票还可能涉及到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的保密等问题,需要适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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