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家老字号烧饼店早在2007年就开店经营并使用“老王烧饼”招牌,人气一直很旺。同多数匠人一样,店主沉迷钻研手艺,未及时注册商标。不料后有竞争对手老李觊觎“老王烧饼”的商誉,2012年竟在其隔壁的店面也经营起一家“老王烧饼”店,还特意注明“正宗”字样。
起初,老王对隔壁的“李鬼”烧饼店并未在意。后来,老李的生意逐渐做大做强,老王开始有了危机感,于是,他在2015年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成功注册后,老王开始以“老王烧饼”商标为武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老李停止侵权行为。然而,老李却主张其在老王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就已使用“老王烧饼”字样,构成在先使用,并不侵权。
何为在先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简单说来,就是在他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使用人就已经使用该商标,并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人即使成功注册商标,使用人也可以不算作侵权。从一审法院判决老王败诉的情形来看,似乎老李符合这个情况,但从事实的细节展开分析,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
2008年,大众点评出现了关于老王的“老王烧饼”店的最早点评记录及图片记载。之后,江苏省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栏目也对店面作出宣传报道。从客观证据来看,老王的“老王烧饼”店至少在2008年就已经获得良好商誉。
那么老李所主张的在先使用抗辩,“在先”究竟是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还是商标使用之前呢?在二审中,老王的代理律师主张,在先使用应该在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进行在先使用,而且同时应早于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最终,二审判决对于在先使用的认定支持了老王的观点,认为商标在先使用除了要在商标申请之先,同时也要在使用之先。
近年来,围绕老字号而产生的商标纠纷层出不穷,笔者建议,法院判决要平衡各方利益,明确在先使用行为,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