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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延续注册须附条件


  商标权具有两项基本权能,即专用权和排斥权。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排斥权则可以扩展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承认商标延续注册,相当于在基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边界新开了一个“口子”,极有可能进入他人商标排斥权的范围,不当攫取他人的市场份额,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商标恶意抢注案件会通过延续注册的主张,请求使其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准予注册。一旦普遍承认商标延续注册的正当性,将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商标延续注册在原则上不予准许,除非主张延续注册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已满足以下4个条件:


  第一,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承认商标延续注册实际是对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使用所创造的商业价值的保护。市场主体只有通过商标使用行为,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起对应关系,才能在商标上不断积累商誉。当商誉积累到一定程度,基础商标取得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指代功能,基础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才具备传递的可能性。


  第二,基础注册商标知名度高于引证商标。一方面,如果基础商标知名度不高于引证商标,即相关公众对基础商标的认知不强于其对引证商标的认知,则相关公众很可能认为使用基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引证商标所有人,诉争商标就不可能基于基础商标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一方面,基础商标知名度高于引证商标,可以佐证诉争商标的注册系出于正当商业需求和使用目的,没有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


  第三,基础注册商标与诉争商标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以标志符号划分市场范围,要避免某个标志凭借较高知名度抢占其未付出实际努力的市场份额。诉争商标之所以能获准注册,是因为其延续了基础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此种商誉应限于基础商标所付出努力的市场范围内,而不能任意扩张至新的市场领域。


  第四,相关公众能够将基础注册商标与诉争商标相联系。相关公众只有认为基础注册商标与诉争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特定联系,才能在二者之间搭建起桥梁,使基础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自然流向诉争商标,而不会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或者误认。


  “商标注册申请在先是原则,商誉延续对商标可注册性的影响只能是例外。”笔者认为,对于商标延续注册问题,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商标延续注册主张,法院应当在结合个案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述条件,谨慎对待,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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