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调研驰名商标维权案
针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误认为“全类保护”,并以此不分行业、不分类别地对其他经营者的近似标识使用行为提起维权诉讼的现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从2010年至今进行了广泛调研。“上述现象是经营者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错误期待造成的。”该院相关人士在调查研究结束后表示。
此次北京二中院调研结果显示,现阶段驰名商标维权案件主要特点有:案件原告的驰名商标确系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但原告在维权诉讼中并未理解“个案认定”原则的含义,而是想当然地将其商标视为驰名商标,并且不再另行向维权案件受理法院请求驰名商标的认定;被控涉案侵权商品或服务存在于任何行业,既包括与原告有关联的行业,也包括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的行业;原告经常忽略考虑被告的标识使用行为系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个别案件原告有滥用诉权甚至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
据介绍,上述特点主要由3个方面的原因导致。首先,主观上原告已将驰名商标视为拥有特权的商标,从而忽视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亦有限制。这是驰名商标荣誉化思维的惯性,亦是驰名商标评选制度负面影响的历史延续。甚至在现阶段,相当多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很大程度也是源于其要求所有相同或不同行业的经营者禁用涉案标识的特权思维。其次,客观上原告对被告标识使用行为的性质不予区分,认为只要使用了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均对其驰名商标的权利构成侵犯,对被告使用标识的显著性强弱等因素则不予考虑。最后则是部分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用案件诉讼进行炒作,以期达到提升品牌关注度和知晓度的目的。
其实,就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进行了基础性规范,并确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需坚持事后、被动、个案和必要性原则。同时,上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范围,即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注册驰名商标的禁止效力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经调研,北京二中院认为,在审理上述驰名商标维权案件时,还可以采取以下具体对策。首先,强化释明,澄清驰名商标的本质。人民法院有义务对驰名商标所有人释明驰名商标本质是法律为所有商标提供的一种可能的特殊保护,并非是一种商标的特殊类型,更不是一种荣誉称号。案件承办法官则应积极运用释明权,对存在错误观念的原告耐心解释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和司法立场。其次,明确商标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并确定被告的标识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才是商标侵权认定的必要条件。而对通用名称的善意使用,以及对标识本身固有含义的善意使用等,均是商标描述性使用,则不应认定侵权。最后,需明确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限制。例如在驰名商标维权案件中,原告均应重新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曾经的驰名商标认定,只能作为曾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用于参考等。
本报记者 杨 强 通讯员 周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