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5666号第4类“北驰”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刘同琦:
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刘同琦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第6765666号第4类“北驰”商标在“润滑油”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之内期限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刘同琦撤销不成立。
我局决定:驳回刘同琦的撤销申请,第6765666号第4类“北驰”注册商标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