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5年6月30日,总局同意在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试点),启动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工作改革。
台州受理点设立以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为贯彻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的要求,总局决定扩大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试点范围,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25个工商行政管理局(见附件)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受理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展工作。
受理点的办公场所、人员、经费等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安排解决,相关业务按照总局商标局要求开展,接受总局商标局业务指导。
受理点可代总局商标局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文件、发放相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等相关文件。受理点在受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时应核实经办人员的身份,制作申请文件清单,并将收取的申请文件及清单及时转交总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受理点开展工作,试点期间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商标局报告。
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5.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6.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8.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1. 山西省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3. 吉林省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4.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6.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7. 山东省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8. 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 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 湖北省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1.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2. 广西省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3. 重庆市江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4.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5.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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