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含地名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围绕着仅有一字之差的“老榆林”与“小榆林”(济宁商标注册),同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的两家酒企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商标侵权纠纷。
因认为榆林醉乡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醉乡公司)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小榆林”标识,与其持有的“老榆林”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普惠公司)将醉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日前,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醉乡公司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小榆林”标识,与普惠公司持有的第4072651号“老榆林”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普惠公司享有的“老榆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销售中,规范其对“小榆林”产品名称的使用,同时赔偿普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据了解,普惠公司于2004年5月在烧酒、葡萄酒、米酒等产品上提出第4072651号“老榆林”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6年被核准注册。
普惠公司主张,醉乡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生产和销售的白酒产品上,刻意摹仿“老榆林”商标,使用含义、读音、字体与“老榆林”极为近似的“小榆林”,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了普惠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普惠公司的诉讼请求。
普惠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醉乡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小榆林”标识起到了区别和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普惠公司持有的“老榆林”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同处一地的同行企业,醉乡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老榆林”字体、书写形式、结构位置等近似,语意上亦存在一定内在联系的“小榆林”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醉乡公司早于普惠公司“老榆林”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使用“小榆林”标识。
综上,法院认定醉乡公司对普惠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撤销了原审判决,并作出上述终审判决。(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