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济宁商标注册)。概念上的混淆,反映出理论界对这两权认识的模糊,审判实践中由于现行立法上的缺陷使得两权冲突的案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本文试图对我国企业名称权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从企业名称 (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使用的字号)中抽象出商号概念,从而建立我国的商号权制度,把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对待,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从商标和商号的不同价值功能上对该两种权利实行一体保护及不同的方法保护,以期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该两权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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