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4月8日上午,为进一步提高郑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知产强省和知产强市建设,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郑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院党组书记、院长于东辉亲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2014年7月15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赵振双生产假冒原告“六神”注册商标的六神花露水玻璃瓶,数额巨大,要求被告赵振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后因赵振双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郑州中院依法中止了该民事案件的审理。
赵振双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经郑州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赵振双未经许可,生产底部带有“六神花露水”字样的两种规格六神花露水玻璃瓶,侦查机关在其工厂内查获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玻璃瓶共计157640个。依法判处赵振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宣判后,赵振双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赵振双在新乡女子监狱服刑。
本案恢复审理后,赵振双委托律师参加诉讼,4月8日的庭审活动历时一个多小时,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就“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商标的相关权利、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利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赵振双支付原告赔偿款1.5万元结案。
法官释法:
一、赵振双称受葛建民委托生产,不构成侵权。按照我国《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赵振双明知没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玻璃瓶,主观上具有非法制造注册标识的故意。故两级法院均认定其犯罪成立。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非法制造标识两万个就构成犯罪。赵振双的行为因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秩序而受到刑事制裁,同时又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商标侵权赔偿损失额的确定。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商标侵权赔偿额适用法定赔偿时一般考虑当事人的经营时间长短、经营规模大小、商标知名度、商品价格与利润情况和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