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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7861324号‘Peterbilt’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帕卡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宋震、李洋

原告帕卡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122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3139915号关于第7861324号‘Peterbilt’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511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帕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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