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第7861324号‘Peterbilt’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帕卡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宋震、李洋
原告帕卡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3139915号关于第7861324号‘Peterbilt’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帕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