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未续展商标被注销后还能否获得保护?
 

    很多申请人不清楚商标的有效期限,在商标10年有效期终止后没有及时续展(济宁商标注册),导致商标无效;而想起自己有这个商标时却发现商标已经无效。

    山西省晋城市天泽太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天泽太行公司)的前身山西省晋城市太行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太行公司)因破产清算,2003年7月未能及时对其“太行及图”商标进行续展。此后,太行公司原职工李某于2004年11月在第7类印刷机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太行TAIHANG及图”商标。天泽太行公司认为李某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遂于2013年8月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知)终字第2551号行政判决,法院终审判决李某申请注册第4385749号“太行TAIHANG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天泽太行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据此维持了原判,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2014年11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第186411号“太行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一直持续使用。在涉案商标“太行及图”已停止使用5年之久,且专用权期限届满又未续展的情形下,尚难以认定李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据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天泽太行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涉案商标“太行及图”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一直持续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李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李某与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太行及图”商标在原商标权利人太行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直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太行及图”商标仍被持续使用,其“太行及图”商标的声誉亦不会因为未进行续展而中断。因此,应认定天泽太行公司的“太行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涉案商标“太行及图”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况下,李某明知在先存在的涉案商标,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加之其曾因使用“太行”字号被司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事实,难谓其没有借用涉案商标“太行及图”在先市场声誉的恶意。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天泽太行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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