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商标注册(下称“撤三”)申请,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商标资源的平衡,实现资源优化,可谓是商标资源的“净化师”。同时,在实践中“撤三”一定程度上被作为一种商业方式广泛适用,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打击恶意抢注。“英超”商标之争: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下属的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成立于1992年,是英格兰联赛系统的最高等级联赛,“英超”为其在我国的被广泛使用的简化称谓。天津市纵横制衣厂于1999年在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英超YINGCHAO”商标,并于2001年核准注册;温岭市德尔特鞋厂于2003年在鞋商品上申请注册“英超YIGCHAO及图”商标,并于2006年获准注册。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经审理,裁定撤销了上述两商标的注册。在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提出“撤三”申请时,上述两商标均已被核准注册10余年之久,权利较为稳定,通过主张适用恶意抢注条款等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上述商标,难度较大。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作为“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标识的最早使用者并持续使用至今,其持有“英超”商标具有合理性,同时可以将在更大程度上优化该商标的利用率,提高“英超”的品牌效应。“撤三”给予类似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的申请人一条法律救济途径,成为打击恶意抢注的一把利器。
第二,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比邻”商标之争:佛山市顺德区比邻客栈旅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在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比邻客栈”商标。商标局引证他人在先注册“比邻”商标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阶段,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撤销了引证商标注册,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比邻客栈”获准注册。该案中,“比邻客栈”商标完整包含在先商标“比邻”,而且将“客栈”作为商标用于餐厅等指定服务上不具备显著特征,基于高度近似事实,主张不构成近似商标及经使用以产生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的抗辩理由,难以获得支持。后申请人经查询相关资料,并未发现引证商标权利人对“比邻”商标进行持续使用,由此推定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具有可行性。其后,申请人通过提出“撤三”申请扫清了在先权利障碍,最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
第三,积极行使抗辩权利。“伟迪捷”商标之争:美国伟迪捷公司是喷码机产品的全球知名企业,其在第9类计算机用打印机商品上提出“伟迪捷”商标的注册申请。重庆伟迪捷公司拥有在先获准注册在第7类第0705商品群组中的印刷机器等商品上的“伟迪捷”商标。2008年,美国伟迪捷公司针对重庆伟迪捷公司的“伟迪捷”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在复审期间,美国伟迪捷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重庆伟迪捷公司侵犯其第9类计算机用打印机商品上的“伟迪捷”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在撤销复审阶段,认定喷码机商品应属0705商品类似群组,据此维持重庆伟迪捷公司“伟迪捷”商标的注册。重庆伟迪捷公司依据该撤销复审裁定,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其合理使用,同时针对美国伟迪捷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用打印机商品上的“伟迪捷”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后经法院调解,美国伟迪捷公司自愿撤回民事诉讼。该案中重庆伟迪捷公司通过针对美国伟迪捷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用打印机商品上的“伟迪捷”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导致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而致使美国伟迪捷公司撤回民事诉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