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第11561956号“佳多保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宁嘉富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宁嘉富化肥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86期《商标公告》第11561956号“佳多保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佳多保及图”与“加多宝”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11561956号“佳多保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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