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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科研人员:


《济宁市兖州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出台,现将全文公开,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研究。


济宁市兖州区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兖州区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济宁市兖州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申请,提升专利质量,推动创新成果产权化,参照国家、省、济宁市专利资助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国外专利进行资助。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在区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凡属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民个人和其它组织,均可依本办法申请专利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已取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外专利。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备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专利资助申请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和条件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明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一般资助

1、国内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个人撰写专利文献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的费减后(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以后)申请费、印刷费、实审费据实资助(注:专利权人是个人的合计560/件,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合计1070/件)。

经专业代理机构撰写文献的,除国家知识产权局收的费减后申请费、印刷费、实审费据实资助外,另资助代理费600/件。

2)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包含个人与单位)资助标准:400/件,对在港澳台地区授权的专利按国内授权专利资助标准执行。

2、国外专利资助。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在省和济宁市资助的基础上,我区再资助10000/件,国外授权的同一专利按就高原则,最多资助两个国家的申请。

(二)专项资助

1、授权大户资助

对于年专利授权2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助;对于年专利授权3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10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对于年专利授权50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

2对新认定批准的“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八条  资助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实审阶段发明专利资助的,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实审费收据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外专利的自专利授权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我区知识产权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兖州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2、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提供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费、实审费、印刷费收据、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发票复印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的提供《专利证书》第12页复印件。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提供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

3、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地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的复印件,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

以上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11份,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办理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对,国外专利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九条  资金兑付

(一)我区知识产权局每年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专利兑现资助资金。

(二)专利申请人属于单位的,单位领取的资助金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奖励参与本项专利技术研究和实施的个人。

(三)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采取电子申请方式申请的专利,资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专利资助资金兑付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兖州区知识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61日起实施。


济宁市兖州区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兖州区知识产权局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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