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难一直是困扰专利权维权(济宁专利)的难题之一。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专利行政诉讼案,对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的“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可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中关于举证责任适当倒置的做法,维持了该局所做的行政处理决定,成为山东省首例专利侵权举证责任适当倒置的案件。
尹某是发明专利“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的专利权人,尹某发现,淄博某家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于是在2012年8月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有关证据。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了立案。经过3次口头审理,2次调查取证,于2013年8月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请求人主张成立,要求淄博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发明专利,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淄博某企业不服该处理决定,于是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月,济南中院一审支持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决定。认为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是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专利权人尹某认为上诉人侵权并尽最大可能举证、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真实的生产流程等证据的情况下,上诉人应举证证明车间存有的带有范线的螺杆转子毛坯件的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的专利方法,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举证及主张违背一般生产及经营规律,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有悖常理。因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被诉《3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决定并无不当,上述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