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第11529817号“久美樱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爱辉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爱辉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85期《商标公告》第11529817号“久美樱花”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审查:被异议商标“久美樱花”及图形,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螺钉、钉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6893号商标“樱花”及图构成近似,驳回被异议商标“久美樱花”在“金属螺钉、钉子、金属门把手、金属合页、金属家具部件、五金器具”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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