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发、黄某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济宁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最终获刑。
被告人黄某发原在潮安区龙坑村工业区经营一印刷工场。2014年12月间,黄某发明知同案人庄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为非法营利,利用其上述工场及设备,为庄某某印制假冒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9d”、“自流井”注册商标标识的食用盐包装标识膜。生产期间黄某发还雇用被告人黄某滨参与制假生产。黄某滨明知黄某发从事制假生产仍受雇在工场内对印制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食用盐外包装标识膜进行复膜加工。公安机关在上述工场抓获被告人黄某发、黄某滨,并现场查获同时印刷有假冒“9d”、“自流井”注册商标标识的食用盐外包装标识膜232000个,以及作案工具印刷机、复合机、烘干机、分切机各1台。
此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黄某发、黄某滨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滨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
当今世界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同时法律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也越来越严厉。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发等人轻视法律,为了一时的利益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最终把自己送入锒铛之狱。在此,法官提醒各位从商人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为了一时利益而违法犯罪,触犯法律底线终将伏法,本分经商方能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