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归去来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归去来兮公司)欲在培训、教育等服务上申请注册“91外教”商标(济宁商标),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北京归去来兮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1656679号“91外教”商标,由北京归去来兮公司于2012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等服务上。
2014年1月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北京归去来兮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在商评委作出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后,北京归去来兮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归去来兮公司诉称,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特点。“91”并非经常被读为“就要”的谐音,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91外教”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对指定服务的特点仅仅有暗示作用,而不是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特点。而且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另外他人申请注册的第1969597号“51job.com”商标、第9710643号“91up有效学习”商标、第11920639号“91拓训”商标已获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基于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被核准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数字“91”与汉字“外教”组成,汉字“外教”系对培训等服务的直接描述,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数字“91”。一方面,数字“91”本身的显著性并不强;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数字“91”构成汉字“就要”的谐音。进而,“91外教”也易被认读为“就要外教”。因此,申请商标“91外教”描述了其指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等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另外,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的情形,并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