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需要立足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以是否破坏商标的功能为判断标准。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量平行进口是否会损害商标的标识来源的功能以及品质保证功能,是否会损害商标所承载的信誉。
【案情介绍】
原告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下称大酒库公司)诉称:大酒库系法国葡萄酒和烈酒生产商及贸易出口商,其“J.P.CHENET”商标已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在有效期内。大酒库公司授权天津王朝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王朝公司)为中国境内独家经销商。被告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原告授权,从英国进口“J.P.CHENET”葡萄酒进入中国,与原告在中国所售同品牌葡萄酒在质量等级、品质、成分、保质期、价格和服务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会对原告及其国内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天津慕醍公司辩称:天津慕醍公司进口的“J.P.CHENET”葡萄酒系其从英国CASTILLON INTERNATIONAL LTD.(下称CASTILLON公司)处合法购得。天津慕醍公司进口“J.P.CHENET”葡萄酒是酬谢同行和好友的礼品,在办理完报关手续后即被海关查封,并未进行销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酒库公司系成立于1979年6月7日的法国公司,其拥有注册号为第7934375号“J.P.CHENET”商标专用权。2009年3月9日,大酒库公司授权王朝公司为中国境内的独家经销商。
天津慕醍公司从案外人英国CASTILLON公司处合法购得涉案“J.P.CHENET”商标葡萄酒。该批葡萄酒系大酒库公司合法出售于其英国经销商AMPLEAWARD公司,再由AMPLEAWARD公司转售于英国CASTILLON公司。后该批葡萄酒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扣留。大酒库公司主张其授权王朝公司在我国销售的涉案品牌葡萄酒产品等级均高于天津慕醍公司进口的涉案葡萄酒等级,并且在成分及保质期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实。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慕醍公司的行为不会损害大酒库公司商标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会损害其商标承载的信誉,以及国内消费者的利益。该行为是否损害其中国独家经销商的利益并非本案侵犯商标权纠纷所审理的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大酒库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大酒库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本案例涉及到商品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商品平行进口是否侵害商标专用权采取“留白”态度。本案例围绕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以商品平行进口是否破坏商标的功能为衡量标准,划定了商品平行进口在商标法上的合法性界限,并在利益的平衡上作出了符合贸易自由准则的价值选择。在我国当前对外经济贸易不断深化,大力发展自由贸易区,推动商品、服务、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时代背景下,该案例无疑能够为将来可能频繁出现的平行进口提供明确的指引,亦能够起到促进贸易发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积极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