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产销售酒商品而闻名的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湖北稻花香公司)认为黑龙江省五常市对外贸易总公司(下称五常市对外贸易公司)在大米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黑土稻花香”,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稻花香”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提出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大米花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其他商品不予核准注册后,五常市对外贸易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8755758号“黑土稻花香”商标,由五常市对外贸易公司于2010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米、西米、面粉、大米花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湖北稻花香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湖北稻花香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数件包含“稻花香”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该案引证商标一为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由福州米厂于1998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为第1763593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由浙江省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两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米粉等商品上。 在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后,五常市对外贸易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常市对外贸易公司诉称,“稻花香”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成为大米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被异议商标为“黑土稻花香”,而“黑土”是被异议商标最具显著性的部分,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组成、含义及读音等方面均不同,故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西米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大米、米粉、面粉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较为相似,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两引证商标文字“稻花香”,且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相关公众易将上述商标识别为系列商标,上述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