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圣人孔子的故乡山东省曲阜市,因两家酒企均以“孔府”作为企业商号及商标进行使用,而引发一起商标纠纷。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下称孔府家酒公司)欲在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孔府酒坊”商标,引发了曲阜市孔府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孔府酒坊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孔府酒坊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该案历时6年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原判及商评委维持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同名纠纷引发异议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7785392号“孔府酒坊”商标,由孔府家酒公司于2009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米酒、清酒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孔府酒坊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孔府酒坊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
据了解,孔府酒坊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并以“孔府酒坊”作为企业商号进行使用,主营“孔公家酒”“孔府酒坊酒”“曲阜人酒”等系列产品。
孔府家酒公司异议复审答辩时称:被异议商标是孔府家酒公司对其在先注册的“孔府”商标的延伸性保护,不存在损害孔府酒坊公司商号权的行为。而且早在孔府酒坊公司成立之前,“孔府”已经成为知名的白酒商标,孔府酒坊公司将“孔府酒坊”作为企业字号,损害了孔府家酒公司的在先商标权。
据了解,孔府家酒公司拥有的第289375号“孔府”商标,早于1987年6月即被核准注册在酒商品上。目前,孔府家酒公司已经形成了“孔府家酒(大陶)”“孔府家酒(道德人家)”“孔府家酒1988”等系列品牌。
在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中,虽然认可了“孔府酒坊”是孔府酒坊公司的商号,但由于在孔府酒坊公司登记注册之前,孔府家酒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孔府”商标,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属于损害孔府酒坊公司在先商号权的情形。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孔府酒坊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业竞争对簿公堂
在一审诉讼审理之中,孔府酒坊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及其“孔府酒坊”品牌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孔府酒坊公司广告合同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孔府酒坊”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孔府家酒公司提交了其与孔府酒坊公司民事纠纷的民事裁定书、诉讼和解协议等证据,用以证明孔府酒坊公司将“孔府酒坊”作为企业字号,损害了孔府家酒公司的在先商标权,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合理合法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孔府酒坊公司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曲阜市孔府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中包含有“孔府酒坊”商号,但孔府酒坊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孔府家酒公司早在孔府酒坊公司成立前就已注册和使用了“孔府”商标,相关消费者足以将显著识别部分同为“孔府”的被异议商标与孔府家酒公司相联系,而不会造成与孔府酒坊公司的混淆误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同处一地的两家酒企均使用含有“孔府”字样作为企业商号进行使用,而由此衍生出的一系列纠纷实为同业竞争而导致。
孔府酒坊公司在上诉状称,孔府酒坊公司成立近20年,对“孔府酒坊”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而孔府家酒公司并没有使用该商标的任何记录,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出于恶意,其目的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孔府酒坊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孔府家酒公司曾与孔府酒坊公司产生过诉讼纠纷,应知晓孔府酒坊公司的企业名称和经营情况,在此情况下,孔府家酒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孔府酒坊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二审法院据此支持了孔府酒坊公司的上诉理由。(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