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安徽新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的“新东方烹饪教育”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行政纠纷。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新东方烹饪教育”与引证商标“新东方学校 NEW ORIENTAL SCHOOL”构成近似商标。
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判断商标标识的近似问题。一般认为,如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的组合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有特定联系,那么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着重把握5个要素:一是一般注意力标准,即以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有高有低,应剔除仔细谨慎的较高注意力和粗心大意的较低注意力,以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是隔离比对,即让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分别观察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再凭借记忆中的大致印象比对两商标是否近似。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一般不会现场同时比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所以应隔离比对从而得出商标是否近似的结论。三是显著部分比较,即对比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部分。商标可能由数个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基础上,往往只能记住商标中最显著的部分,所以在判断商标近似时也应着重比较显著部分。四是整体观察比较,即比对商标近似时应着重判断二者是否会在整体上给相关公众留下相似的映象,而非比较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具体细节上的差异。五是结合知名度比对。一般而言,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映象会较深,在判断申请商标与其是否近似时,应采取更宽松的判断标准。上述因素在判决商标是否近似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交叉使用。
把上述因素应用到该案可以看出,申请商标系“新东方烹饪教育”,其中“烹饪教育”仅为该商标的服务项目,显著性较弱,“新东方”应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而引证商标系“新东方学校 NEW ORIENTAL SCHOOL”,其中“学校”及其对应英文“SCHOOL”亦为引证商标的服务项目,“新东方”及其对应英文“NEW ORIENTAL”为其显著部分。在隔离比对的基础上,通过显著部分比较可以看出,二者的显著部分均为“新东方”,而“烹饪教育”与“学校”显著性较弱,且词义存在交叉之处。从整体上看,两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外观方面均近似,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基础上,难以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相区分,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此外,“新东方学校 NEW ORIENTAL SCHOOL”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采取更为宽松的判断标准。综上所述,两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