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第“6765666”号“北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5月11日,我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第6765666号“北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由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向我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第6765666号“北驰”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评委认为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所提理由理由不成立。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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