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有关商标通用名称的注解
 
        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我国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有关商标通用名称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例如“酸酸乳”、“解百纳”、“小肥羊”等等。

  有关商标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申请人将通用名称申请注册成功。另一种是商标在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使得该商标成为行业内的通用名称。商标成为了通用名称也就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具有商标的特性也就不被法律所保护。

  那么解决诸如此类的纠纷,就需要将商标专用权的“无效”与“撤销”进行区分。具体而言,注册商标的无效,指商标本身不具备注册的合法性,自一开始就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如第一种情况就属于“无效”;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如不当使用,从而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即上述的第二种情况。

  在商标纠纷案中,第一种情况商标局或商评委做出的是“无效宣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自始无效。而第二种情况注册行为合法,只是注册后由于使用不当或没有积极维护商标等原因,导致商标淡化为通用名称,做出的是“撤销”该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被撤销后,商标的专用权从撤销后丧失,撤销决定之前有关商标专用权的使用仍属合法。

  在此类商标纠纷中,抓住商标注册时间和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时间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商标如果在注册之前就已成为通用名称,有效的证据是在申请注册之前的商标通用名称的相关证据。如果商标在注册之后退化为商标通用名称,判定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时间,就要看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是否晚于该时间点。

  对于商标通用名称的相关纠纷,相关权利人要搞清楚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时间点,选择正确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条款。另外,商标要注意保护和合理使用,避免商标被同行业竞相效仿而淡化为通用名称,否则造成的损失将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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