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拥有了自己的商标(济宁商标注册)。有的企业认为,注册的商标就是“自己的孩子”,想怎么用都可以。殊不知,注册商标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规范使用,如果越界,很可能涉嫌违法。记者了解到,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行为有一些新的规定,注册商标规范使用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在某花卉市场,记者被一盆绿萝吸引住了,盆体上写着“绿航绿萝”字样,还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记。“绿萝是这种植物的通用名称啊,这件商标是怎么获得核准注册的?是不是声明放弃了专用权?”带着这种疑问,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了查询。
查询结果显示,广东这家企业申请注册的是绿航图形加文字组合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植物;植物园鲜草本植物”上,并非花盆上印刷的“绿航绿萝”字样。
“这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北京大管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资深商标代理人杨洪二说。他告诉记者,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经常出现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不一致的情形,比如将商标中文字的字体随意变化,将组合商标随意拆分,将组合商标随意拆分再组合,将若干件商标组合为一件商标,将商标随意添加通用名称等。还有的商标注册人超出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
杨洪二指出,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对商标法律法规不熟悉。此外,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往往不能预测将来使用标志的各种形式,又没有将新出现的使用形式重新申请注册,导致使用不规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情形比较常见。根据《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3)》,在2013年全国各级工商机关查处的注册商标使用违法行为案件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案件为259件,占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案件总数的30%,仅次于“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案件(510件)。
在本报曾报道的一条标题为《姜堰一企业擅改商标 差点“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新闻中,江苏泰州姜堰工商局城南分局干部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设计了产品外包装盒小样并准备印刷。巡查人员发现设计人员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案改成另外一种未经注册的图案,并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记。原来,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已注册的图案较小又不好看,自己是注册商标权利人,换个图案没什么大不了,就请人重新设计了商标图案,并将图样资料交给包装盒生产商,准备批量生产。执法人员立即指出其行为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指导。
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可见,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绝不能认为商标注册了就可以随意使用。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一个因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而未能获得法律保护的案例:丹徒工具厂享有的丹工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但该厂在其生产的工具产品的外包装和合格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的丹工商标相比,有明显不同。结果当该厂遭遇侵权向法院起诉某量具公司时,法院认为该厂改变的商标不属于注册商标,某量具公司假冒的丹工商标是该厂自行变造后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量具公司不构成侵权。
杨洪二介绍说,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中,对于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商标局不会认为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从而会将注册商标以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为由予以撤销。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确权程序中,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考虑注册商标影响力时,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积累的商誉无法积累到注册商标上。而且,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超出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还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可能性。“这个问题真的应当引起商标注册人的重视,工商部门也应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促使权利人规范使用商标。”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