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以冰箱、冷柜、空调、洗衣机(济宁商标注册)为主导产品的现代化白色家电制造企业,近年来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新飞电器公司)的冰箱、冷柜销量连续多年名列行业前茅。然而在其不断腾飞的过程中,新飞电器公司遭遇了被他人搭便车的烦恼。因认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自然人高风奇在自行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一件“新飞”商标,系对其电冰箱商品的驰名商标“新飞”的复制、摹仿,在提起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均未获支持后,新飞电器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该案一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新飞电器公司的上诉主张,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原裁定结果,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同名自行车引异议
据了解,2006年4月,自然人高风奇提出第120808号“新飞”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脚踏车等第12类商品上。2009年1月,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法定异议期内,新飞电器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新飞电器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新飞电器公司主张,该公司拥有的“新飞”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新飞”及“新飞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系对新飞公司引证的驰名商标“新飞”的恶意复制和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误导公众,损害其驰名商标权益。
据了解,新飞电器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为第314120号“新飞”文字商标,由新飞电器公司于1987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5月。
对于新飞电器公司的主张,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尽管新飞公司的“新飞”和“新飞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考虑到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的原则,且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新飞电器公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箱等商品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新飞电器公司的利益。另外,新飞公司主张高风奇系恶意注册,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新飞电器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飞”获得跨类保护
在行政诉讼阶段,新飞电器公司提交了“新飞”系列商标注册证、新飞电器公司荣誉、“ 新飞”商标持续使用说明、受保护记录等作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其中,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信息统计认证证明》显示,“ 新飞”冰箱荣获2002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三名,2003年至2005年连续3年荣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前二名,1996年至2005年连续10年荣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前三名;1999年12月20日,商标局认定“新飞”商标在电冰箱商品上为驰名商标;(2010)商标异字第9192号“格兰新飞”商标异议裁定、(2010)商标异字第13431号“NEWFLY及图”商标异议裁定、(2011)商标异字第1476号“图形”商标异议裁定均认定2005年前“新飞”商标在电冰箱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并予以跨类保护。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飞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1999年新飞电器公司的“新飞”商标已被认定为冰箱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连续多年“新飞”冰箱销量在同行业排名居前,并获得较高的市场美誉度,同时存在多次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故可以认定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在电冰箱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该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若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在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相关公众极可能对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新飞电器公司的利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该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自行车等商品上,尽管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电冰箱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企业经营多元化的背景下,由于引证商标具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极可能对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新飞电器公司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被核准注册。
记者日前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该案被异议商标申请人高风奇在 第12类三轮车商品上注册有 第868464号“新飞XF”商标,于1994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9月被核准注册;2005年9月,高风奇提出第4900229号“新飞XF”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08年9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与该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全部相同。目前,上述两件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有关该案进展,中国知识产权报将保持关注。(实习记者 白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