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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两家公司因网页使用照片引发纷争——

 本报记者 张 娣 通 讯 员 杨长平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了汽车配件图片(济宁著作权)的著作权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思明区法院最终认定汽车配件图片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审判令厦门易联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易联达公司)构成侵权,赔偿厦门河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河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28万元。

  照片引发诉讼

  据悉,河丰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7年的专业经营各种汽车配件出口业务的公司。该公司在成立之初为了拓展业务,将各种产品拍摄成数码照片并进行编辑,然后将编辑好的照片发布在公司阿里巴巴网页上用于向客户展示,而且河丰公司还多次将产品照片编印成册用于展会、客户推广会等场合进行宣传。

  2012年,河丰公司发现自己公司放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配件照片出现在另一家公司的网页中,数量达700余张。经过调查了解,河丰公司了解到,使用自己公司图片的,是同样在厦门、同样经营进出口贸易的易联达公司。随后,河丰公司不断接到客户打来的咨询电话,在这些电话中,客户均表示认为易联达公司和河丰公司是关联企业,同时指出易联达公司的报价远远低于河丰公司。给河丰公司带来了困扰。

  虽然此后河丰公司也曾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工作人员与易联达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删除其网站主页上河丰公司所拍摄的汽车配件照片、停止侵权行为,但易联达公司方面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河丰公司以侵犯作品复制权为由向思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易联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拍摄的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和合理费用2.45万元。

  为了证明诉讼指控,河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收录有刻录照片的光盘和制作的宣传图册,以此证明易联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河丰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河丰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其于2009年印刷的宣传画册,以此证明河丰公司从2009年开始即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对照片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定侵权

  “河丰公司所拍摄的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易联达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对涉案作品的性质提出了质疑。其认为,由于讼争照片均是汽车配件,而配件都是按统一标准批量化生产的,外观都一样。因此,汽车配件照片是一种简单的写实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同时,两家公司都是汽车配件销售商,会挑选最能体现产品特质的角度进行拍摄,因此拍出相同或相似照片的机率很高,网页上的图片是被告公司自己拍摄的,无证据证明易联达公司使用的是河丰公司的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汽车配件虽然形状基本固定、构造相对简单,但在将其拍摄成图片的过程中,由于汽车零配件存在多个面、多个角度,同时也有新旧、磨损度的不同,所以对新旧配件、角度、光线、背景等各种因素的选择过程就能够体现拍摄者的思维及个性,同时最终也呈现出不同效果,而且配件数量众多,拍摄、编号的过程本身就十分繁琐。因此,拍摄中对配件各种因素的选择以及劳动付出均体现了拍摄者的智力投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随后,法院通过对比河丰公司提供的照片证据和涉案照片后认为,易联达公司擅自使用了河丰公司的汽车配件图片466张,构成了对河丰公司所享有著作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易联达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4.28万元,驳回了河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易联达公司并未提起上诉。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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