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区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宁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专利申请公开号;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专利申请及审查收据、专利证书(专利申请经过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收据);
(四)单位资格证明或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
(五)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
(六)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可以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取得证书6个月内提出,也可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具体时间根据各地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