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老鳖一”注册峰回路转(济宁商标)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因申请商标“老鳖一”被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而未予核准注册,河南省新蔡县天龙酿造厂(下称天龙酿造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不足以产生消极、负面社会影响,并据此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济宁商标)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7039078号“老鳖一”商标,由天龙酿造厂于2008年11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酱油、醋、豆豉、调味品商品上。(商标注册)
  2009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天龙酿造厂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表示,申请商标在用词上与表示商品原料特点的“鳖”和“老鳖”有明显区别,在当地方言中有“小气”“抠门儿”“吝啬”的含义,且此种含义广为当地消费者所知晓。在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有商品的原料、配料,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老鳖一”作为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的商标是有历史渊源和典故的,将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起到识别作用。综上,其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在复审决定中,商评委不认可“老鳖一”仅仅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但认为申请商标“老鳖一”一词作为当地方言,其“小气”“抠门儿”“吝啬”、人脉不好、遇事无人帮忙、见人不会寒暄话等负面含义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广为知晓,其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格调不高,与国家所倡导的积极、向上的主流思想相左,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含有“老鳖一”或类似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综上,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天龙酿造厂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鳖一”系我国山东、河南等地的方言,有小气、抠门的意思,虽非褒义词,但尚不足以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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