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在日本如何对含有图像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济宁专利)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拟将图形用户界面(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笔者就这一议题,对日本关于含有图像的外观设计的规定进行简要介绍。(济宁专利)
    日本意匠法(意匠即外观设计)第二条第一款对“意匠”的定义为产品(包含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东西。第二条第二款进而解释:“在前款中,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是指供产品的操作(只限于为了使该产品处于能够发挥该功能的状态而进行的操作)目的的图像,其包括显示于该产品或者作为一个整体使用的产品上的图像”。正如此规定中所说,日本对显示于产品上的图像,以及显示于与产品作为一个整体使用的产品上的图像进行保护。(专利申请)
    关于图像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图像不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而是包含于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因此,图像并非法律上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如果想要对图像进行保护,需要以包括该图像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注册。例如,欲保护显示于复印机显示屏的图像时,需作为含有该图像的复印机的外观设计进行注册。此外,作为为了让磁盘记录器处于能够发挥其功能的状态而使用的图像,例如录像预约功能等,欲对此显示于与磁盘记录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的、电视屏幕的图像进行保护时,需对包含该图像的磁盘记录器的外观设计进行注册。
    如果注册了含有图像的外观设计后,不仅图像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该图像以外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也是判断是否相似的对象。因此,包括图像的复印机的外观设计经注册后,即使第三者制造销售的复印机显示有与该图像相似的图像,只要其制造销售的复印机主体的形状、图像、色彩或者共结合与所注册的复印机主体形状、图像、色彩或者共结合不相似,就无法对其行使专利权。
    在日本,能够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因此,图像作为产品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进行注册。例如,显示于复印机显示屏的图像,可以通过指定图像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图像部分在复印机整体形态中的位置、大小、范围,作为复印机的部分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图像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位置、大小、范围的指定,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图片时,可以通过对显示于复印机显示屏的图像部分用实线描绘,图像以外的部分(复印机主体等)用虚线描绘等方式进行。
    当图像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后,判断相似与否的对象仅为图像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位置、大小、范围,图像以外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不成为判断相似的对象。因此,例如,当显示于复印机显示屏的图像作为复印机的部分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后,他人如果制造销售显示与该图像相似的图像的复印机,只要复印机的图像部分在复印机整体形态中的位置、大小、范围与所注册的图像部分在复印机整体形态中的位置、大小、范围没有太大差异,那么,不管复印机主体的形状、图像、色彩或者共结合是否相似,都能够对他人行使专利权。
    但是,图像只能作为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因此,即使有与注册图像相似的图像,只要其显示于与注册产品不相似的产品上,也不能行使其专利权。例如,将复印机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图像作为复印机的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注册后,他人制造销售显示有与该注册图像相似图像的洗衣机时,也不能对此人行使专利权。
    日本的外观设计审查标准中规定:“独立于产品创作出来并进行销售的软件(包括操作系统,下称OS),通过安装而显示的图像(包括预安装的软件)不属于保护对象。”在日本,例如,显示于计算机屏幕的图像,属于安装于该计算机的软件的GUI时,该图像既不能作为计算机的外观设计进行注册,也不能作为计算机的部分外观设计进行注册。现在,日本也在对此进行审议,看是否可以通过修改法律,使安装于计算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OS的GUI能够作为“信息设备的图像”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的注册。我们也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日本也能够对OS的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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