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就图形用户界面(即Graphical User Interface,英文缩写为GUI)设计的专利保护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笔者看来,这是电子设备显示图像的外观设计保护的一个重大进步。(济宁专利)
国外用户图形界面外观设计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主要是指通过图形方式在电子设备上显示的操作环境用户接口。它通过简单易懂的图像实现对电子设备的各种操作与功能,大大提高了信息传达的效率,称得上是一种对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符合外观设计定义,理应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畴。(专利申请)
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电子产业发达的国家,也已认可通过外观设计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设计。
美国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先行国家。在施乐公司于上世纪70年代最先提出图形用户界面理念,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申请多项计算机软件图片外观设计并获授权之后,用户图形界面是否应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知识产权业界引起了关注和争论,并最终在1996年修改的《专利审查规程手册(MPEP)》包含了“计算机生成图标”一章。数年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又确定动态图形也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和确权方面,美国也走在了前面。2012年苹果与三星在加州的专利大战中,就涉及了苹果的多个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苹果还借此获得逾十亿美金判赔的有利裁决。
在欧盟、日本和韩国,屏幕显示图案和图标也可相应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中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发展
根据现行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是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的。而随着中国的计算机电子产业的发展,尤其是以手机客户端为特征的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中国当前专利实践排除了对通电后显示图案的保护,可能会影响行业的创新,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从近来国内数家互联网企业互相宣称对方抄袭,却无法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至法院的事例便可见一斑。
在新出台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考虑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给予专利保护,正满足了我国日新月异的电子产业的发展需求,对于激励从业者的创新设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扶持中国电子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从业人员应尽早着手研究
笔者注意到,此次的修改草案在肯定了对某些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专利保护的同时,还规定了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包括“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这体现了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是“富有美感”与“适于工业应用”并举的,只具有一定美感但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图文排版和游戏画面等,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畴之外。
判断电子设备上显示的图形是否应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确实比较复杂,各国对此的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美国的判断基准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与其所依附的产品不可分离,且不能作为一个装饰性的平面设计单独存在;而欧盟则明确规定了图形符号是适用于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申请的重点在于设计本身,与设计所依附的产品无关;日本对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专利保护限制较多,其规定了可授予外观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必须依附在特定的产品上,必须是为使产品实现其功能的图像,该图像必须预先储存在产品之中且必须与产品共同使用;韩国规定了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表现在实际物品上,且应与产品使用相关,但也认可对门户网站的网页排版、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等给予专利保护。
针对修改草案中提到的“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不作为外观设计予以专利保护这点,如何理解与把握值得探讨。例如,一个适用于触屏平板或手机的应用程序,其显示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是基于所适用的电子设备的尺寸与形状、并综合考虑了多名使用者的使用习惯而进行设计的,能够让使用者更加便利地操作设备、获取信息,那这样的图文排版是否可被视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有关”呢?尤其是这种图文排版均具有可供点击的超链接,这本身就实现了提供信息浏览的产品功能。笔者认为,关于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可以借助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将仅起标识如超链接等信息的作用的图文排版排除在外,以防不当损害公众利益。
总之,此次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上迈出了一大步,值得肯定。而作为申请人、专利代理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则需要尽早着手,认真研究这个课题,为日后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专利保护的运用、实践做好准备。(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