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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围绕着“橡胶减震缓冲器、挡风雨条”与“部件和配件(汽车用)”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引发了TRW知识产权公司与杭州可吉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可吉发公司)之间一场“TRW”商标之争。在历经两轮行政诉讼后,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指定使用在橡胶减震缓冲器、挡风雨条等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TRW”与TRW知识产权公司在先核准注册使用在部件和配件(汽车用)等商品上的两件“TRW”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4098957号“TRW”商标,由自然人李超于2004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转让至可吉发公司名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橡胶减震缓冲器、挡风雨条、密封橡皮圈等商品。2007年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TRW知识产权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在第12类部件和配件(汽车用)等商品上的两件“TRW”商标,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TRW知识产权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同样未获支持。(济宁商标)

  第244606号“TRW”商标的现注册人为TRW知识产权公司,申请日期为1985年3月,1986年2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2类自动化元件、部件和配件(汽车用)商品上;第244607号“TRW”商标于1986年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动化元件部件和配件(汽车用)。

  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TRW知识产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TRW”商标并非固定的字母组合,结合TRW知识产权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TRW”系其独创,具有较高显著性;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减震缓冲器、挡风雨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互关联程度密切,具有较强关联性。综上,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

  行家点评:

  贾宏(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发音及含义基本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该案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在商标确权案件中,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以避免来源混淆为基本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即使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同一类别或类似群组的商品或服

  务,但因其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或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或服务。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但因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与汽车或机动车用部件和配件相关,主要通过汽车或机动车零配件商店或维修站等渠道进行销售,购买者主要是汽车或机动车维修人员。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进行的个案突破是正确的。

  何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人民法院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时,尽管就大体而言,《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仍然属于非常重要的参考标准,但是随着现实的不断发展,商品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必然日新月异,市场交易情况更是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因此,重视前述参考标准,不等于拘泥于其中的分类情况一成不变,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必然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个案情况,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会一般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等角度,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来确定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基于个案具体案情得出相应的结论,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前述分类表。

  该案中,虽然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减震缓冲器等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与TRW知识产权公司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和电子元件部件和配件、自动化元件等商品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且一审法院也对这一结论表示认可。但二审法院从“作为与汽车零部件密切相关的配件,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这一角度,得出了两者构成类似商品的结论。显然,二审法院的考察更加细致入微,对于商标权人的保护也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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