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10年商标之争 “东风双燕”没有借上东风(济宁商标)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指定使用在密封胶等商品上的“东风双燕及图”商标,与核定使用在密封橡胶圈等商品上的“东风DONGFENG”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此,作为中国四大汽车集团之一的东风汽车公司(下称东风公司)与主营“东风”牌润滑油的东风(十堰)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下称十堰公司)展开了一场持续近10年的商标之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法院认定前者与后者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维持关于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前者予以核准注册裁定的一审判决。 (济宁商标)

  “东风双燕”引发纷争

  据了解,第3458316号“东风双燕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十堰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密封胶等商品上,后申请人名义变更为十堰公司。(商标注册)

  法定期限内,东风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东风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东风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据以引证的两件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东风公司据以引证的第3282293号“东风”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04年7月获准注册使用在第17类橡胶或塑料填充用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1979653号“东风DONGFENG”商标,申请人为河北衡水中洲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获准注册使用在第17类密封橡胶圈等商品上。

  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东风双燕及图”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东风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相关裁定后,商评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东风双燕”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东风”,二者已经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联系密切,二者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据此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东风”商标频遇纠纷

  据介绍,东风公司始建于1969年,其于1979年10月获准注册在汽车商品上的第110702号“东风”商标在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东风”作为国内消费者家喻户晓的品牌,也屡遭抢注和纠纷困扰。

  早在2011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江苏宝应明宇汽车配件厂侵犯东风公司“东风天龙驾驶室”专利权及商标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江苏宝应明宇汽配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东风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不利影响。

  而今年8月份东风公司与江苏省溧阳市上黄东峰蓄电池厂(下称东峰蓄电池厂)因第3833879号“东峰DONGFENG及图”商标而起的异议复审行政案,目前仍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了解,该案纷争起源于东峰蓄电池厂于2003年12月申请注册了“东峰DONGFE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等商品上。法定期限内,东风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东风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东风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东风”系列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东峰蓄电池厂的行为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

  在商评委裁定“东峰DONGFENG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东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在“东峰DONGFENG及图”商标申请日前东风公司的第110702号“东风”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所以“东峰DONGFENG及图”商标构成对东风公司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针对东风公司就“东峰DONGFENG及图”商标所提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实习记者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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