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浙江哨兵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哨兵公司)在第8类餐具等商品上申请的“哨兵SHAOBING及图”商标,在异议复审程序中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后,原异议提起人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下称南海渔村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商评委就该异议案重新作出裁定。(济宁商标)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3988206号“哨兵SHAOBI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上。由哨兵公司于2004年3月申请注册。(济宁商标注册)
法定期限内,南海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南海渔村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南海渔村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双鱼波浪图形”在先著作权,且系对该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摹仿和复制。
哨兵公司辩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不但早于南海渔村公司取得双鱼波浪图形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时间,而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南海渔村公司并未提交引证商标驰名的证据。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769875号图形商标,由南海渔村公司于1993年8月申请注册,1994年10月获准注册使用在第42类备办酒席、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
商评委认为,南海渔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且南海渔村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形成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南海渔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被驳回。随后,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双鱼波浪图形为徐峰创作,结合徐峰个人的身份以及南海渔村公司一直在使用双鱼波浪图形且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客观事实,可以确定南海渔村公司对双鱼波浪图形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南海渔村公司的双鱼波浪图形基本相同,哨兵公司的行为已经对南海渔村公司的在先著作权构成侵犯。而南海渔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实习记者 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