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指定使用在人用药、膏剂等商品上的“苗芙清”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是否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法院认定“苗芙清”无固定含义,消费者不会认为该文字描述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从而导致误认。(济宁商标)
据了解,第9194526号“苗芙清”商标由贵阳苗峒苗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苗峒公司)于2010年4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膏剂等商品上。(济宁商标注册)
2010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针对该商标作出驳回决定,认为“苗芙清”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苗峒公司随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但未获支持。
苗峒公司此后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苗芙清”无固定含义,相关公众不会认为该文字描述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从而误导消费者。据此,商评委被判令就该商标驳回复审案重新作出决定。
(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