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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尽管我们高喊创新已多年,但时至今日,“山寨”仍然是中国产品的显著标签。而数量更加庞大的水货、假货、冒牌货,则让那些积极的创新者苦不堪言。有人惊呼,知识产权侵权正在挫伤中国的“创新梦”。(济宁商标)

  在这一现实中,有一个很值得玩味的现象:尽管国内很多产品技术尤其是电子类产品侵权行为满天飞,不少创新型企业叫苦不迭,但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并不多。(济宁专利)

  这从某种程度上折射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现实。对于侵权者而言,法律制度设计并未对之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对于受害者来说,法律武器似乎也没有成为他们的尚方宝剑。

  这是为什么呢?如果就事论事,打官司本身就是一项耗时耗力耗财的工作,知识产权官司尤其是如此。举个简单例子,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一项基本的工作就是商业秘密鉴定和损失评估,前者少则数万多则十几万,后者一般也要数万元。如果侵权者迅速隐匿了相关证据,原告还面临着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即使立案并且胜诉,按照现行法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补偿性赔偿原则,损失多少填补多少,赔偿也不超过损失的数额。更何况在漫长的调查、取证、开庭等一系列程序中,当事者往往被折磨得筋疲力尽,最终胜诉方也不过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这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一直面临的一个创新迷局。类似的情况并非中国独有,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最多的美国,一般而言,一场专利侵权官司,原告和被告每方的平均费用都要上百万美元,双方不得不在冗长而复杂的诉讼过程中,疲于奔走在法官、陪审团和律师之间。

  美国的困境是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已有过度之症。而中国的现实是,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仍然不足,保护依然不够给力。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使之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威力。其中关键一点在于,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一方面加大经济赔偿的数额,让侵权者付出巨大代价;另一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要求对部分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还要加强对于民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这是知识产权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而且,宣传要长期坚持,真正让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譬如,可以将相关大案要案的审判与知识产权宣传结合起来,逐渐改变社会漠视知识产权的观念,营造出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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