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SEAN”商标完整包含于“SEANCOLLECTION”商标中,且两者含义亦有一定联系,二者是否属于近似商标?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SEAN”与“SEANCOLLECTION”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关于驳回申请商标“SEAN”注册的复审裁定。(济宁商标)
据了解,厦门市恒信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恒信丰公司)于2009年8月提出第7628452号“SEAN”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济宁商标注册)
2010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第6071674号“SEANCOLLECTIO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引证商标由于2007年5月被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3月被核定使用在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
恒瑞丰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且含义亦有一定联系,同时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服装和游泳衣等商品上,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恒瑞丰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英文单词“COLLECTION”有明确的读音和含义,并不是普通的常用后缀,具有显著性。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整体字母构成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 “COLLECTION”为常用词汇,其含义为“采集、收藏品”;“SEAN”具有独立含义,而引证商标“SEANCOLLECTION”是无含义的臆造词,中国相关公众一般会将引证商标识别为“SEAN”和“COLLECTION”的组合。此外,由于申请商标“SEAN”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SEANCOLLECTION”中,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