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禁止“能猫”攀亲“熊猫”(济宁商标)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同样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同时也会在相关主体之间引发侵权纠纷。作为我国历史最久、行业中资历最深的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熊猫公司),最近就遇上了这样的烦恼。与其同行业的上海能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能猫公司)使用与熊猫公司近似的“能猫”为企业名称及产品名称,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认定侵权。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能猫公司、该公司法人夏小敏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能猫公司的上诉请求。(济宁商标)
    同行业“熊猫”遇上“能猫”
    据悉,熊猫公司的前身上海塑胶线厂有限公司是生产各种塑料绝缘电线电缆的专业企业,是中国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行业中历史最久、影响最大的专业工厂之一。1962年3月1日,上海塑胶线厂依法经当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熊猫”商标商标权,并核定使用于商品塑胶电线。1993年2月,该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692537号“熊猫”商标,该商标标识的具体组成为:上部为汉字“熊猫”,中部为一圆形,圆形内有熊猫图案,下部为英文“PANDA”,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线、电缆。2005年9月,改制后的上海塑胶线厂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受让该商标;2008年7月,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为熊猫公司。(济宁商标注册)
    能猫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法定代表人夏小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五金、电线电缆销售等。2010年,能猫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5991377号“名猫”商标,商标标识的具体组成为:上方为圆形标识,圆内系熊猫头部的卡通形象及拼音MINGMAO,圆外下方为汉字“名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线、电缆等。2008年10月,夏小敏还登记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台州市路桥区能猫电线厂”(下称能猫电线厂),经营范围为电线、塑料造粒制造。
    熊猫公司认为,其拥有的“熊猫”商标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夏小敏及能猫公司将与其“熊猫”商标近似的“能猫”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生产销售的电线线卷上突出使用“能猫电线电缆”字样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熊猫公司将能猫公司、夏小敏及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春祥诉至法院。
    对于被指控侵权,能猫公司、夏小敏给出了相反的意见。他们认为,生产销售的电线所使用的标签突出使用“名猫电线”字样,并非“能猫电线电缆”字样,熊猫公司公证购买的电线线卷本身确系能猫公司、夏小敏生产销售,但该线卷上的标签系第三人陈春祥将原来的“名猫电线”标签更换为“能猫电线电缆”标签。对此,能猫公司以陈春祥擅自更换其产品标签,侵害其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为由,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陈春祥提起诉讼。综上,能猫公司、夏小敏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判侵权,一山不容二“猫”
    一审中,杨浦法院将该案焦点归结为:熊猫公司公证购买的能猫电线线卷是否为能猫公司、夏小敏所生产销售及能猫公司、夏小敏是否对熊猫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杨浦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熊猫公司公证购买的电线线卷标签上明确标注了企业名称“上海能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且通过防伪热线反馈及产品认证查询结果显示,制造商皆为能猫公司。法院综合考量上述事实情况,据此认定熊猫公司公证购买的能猫电线线卷系能猫公司、夏小敏生产销售。
    本案中,熊猫公司的“熊猫”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商标虽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但“熊猫”文字最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最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性,从而构成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能猫公司、夏小敏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线商品上突出使用“能猫电线电缆”字样,而“能猫”与熊猫公司“熊猫”商标的主要部分“熊猫”字形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能猫公司、夏小敏构成对熊猫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法院认为,能猫公司、夏小敏作为电线电缆行业的生产销售者,应当知道“熊猫”商标的知名度,仍然以与熊猫公司“熊猫”商标近似的“能猫”作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熊猫公司商誉的主观目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能猫公司、夏小敏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能猫公司、夏小敏停止对熊猫公司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能猫公司、夏小敏共同赔偿熊猫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337万元;同时,判令能猫公司、夏小敏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能猫公司、夏小敏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称其是经独立思考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确定以“能猫”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不存在攀附熊猫公司商誉的主观目的;其次,“能猫”和“熊猫”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消费者能够进行区别。而且熊猫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能猫公司、夏小敏均是规范使用自身的企业名称,未将“能猫”突出使用于电线电缆上。而且熊猫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以猫为内容的词组形式作为企业字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熊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熊猫公司享有的“熊猫”商标在能猫公司、夏小敏的能猫电线厂登记注册前,已经多年使用并且在电线电缆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此,同样生产销售电线电缆的能猫公司、夏小敏理应知晓。但能猫公司、夏小敏仍然将能猫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而且在生产销售的电线商品上突出使用“能猫电线电缆”字样。而“能猫”与熊猫公司享有“熊猫”商标的主要部分“熊猫”在字形上极为近似,能猫公司、夏小敏企业名称中使用“能猫”字样、在生产销售的电线商品上突出使用“能猫电线电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原审法院认定能猫公司、夏小敏对熊猫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二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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