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老字号的保护应当尊重其发展历史,不应该单纯地从名称来看企业生产销售活动是否合理。”日前,主题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研讨会在京举办,与会专家对备受关注的“宏济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普遍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济宁商标注册)
突出使用惹纠纷
据了解,2011年7月,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制药集团)前身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阿胶公司)及山东省枣庄市某药房经营者栗某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枣庄市中院)。宏济堂制药集团诉称,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于2008年,与原告无任何历史渊源,但被告却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商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标注有“原宏济堂阿胶厂”。此外,被告的企业字号亦取名为“宏济堂”,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并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以及使用与原告域名“www.hjt.cn”相近似的域名“www.hjtej.cn”。据此,宏济堂制药集团认为宏济堂阿胶厂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枣庄市中院判令被告变更含有“宏济堂”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现有域名,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济宁商标)
宏济堂阿胶公司则辩称,其为老字号“宏济堂”的正宗传人,其股东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医药集团)对“宏济堂”拥有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宏济堂阿胶公司还表示,原告拥有的关于“宏济堂”的相关权益涉嫌侵害了被告及其股东对“宏济堂”老字号的所有权。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宏济堂制药集团已申请注册了几十件“宏济堂”商标,其中包括可在阿胶及其制品上使用的第5类、第29类、第30类“宏济堂”商标。宏济堂医药集团仅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之服务类别上注册了1件“宏济堂”商标。
据介绍,枣庄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于2012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宏济堂”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宏济堂制药集团经济损失20万元。由于双方的域名均含有“hjt”字母,加之宏济堂阿胶公司的企业字号的使用不具有正当理由,法院因此判令其停止使用“www.hjtej.cn”域名。该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
专家建言谈保护
针对该纠纷,与会的知识产权专家均认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同时便于其辨识,不管是作为企业名称,还是商品标识,均应该清楚明了。这是经营者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本案涉案各方在经营行为中需要遵守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表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行为,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困惑。到底哪家是历史传承下来的真正老字号“宏济堂”,消费者会认识不清。宏济堂阿胶公司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宏济堂制药集团早已在与阿胶有关的商品上享有“宏济堂”商标专用权。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这种行为会对宏济堂制药集团合法权利、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楚则认为,宏济堂医药集团仅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之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宏济堂”商标。该企业应该严格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使用“宏济堂”,包括其投资的子公司。宏济堂制药集团目前虽然尚未生产阿胶,但是宏济堂阿胶公司使用“宏济堂“字号,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被诉行为,主要表现为其在企业名称中含有“宏济堂”,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宏济堂’文字,还有广告宣传里面使用到‘原宏济堂制药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于2008年,其本身并不是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延续下来有权使用‘宏济堂’相关知识产权的企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谈到,“而且,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宏济堂阿胶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使用“宏济堂”的字号,特别在商品外包装上面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结合现行的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综合考量。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有宏济堂阿胶公司使用“宏济堂”的具体行为,其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比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