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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取名为‘朗文’是为了让在这里接受培训的学生通过朗朗的读书声而变成有文化的人,是我们学校创立之初对于未来教育事业的设想,并不是什么恶意抢注!”重庆朗文外语培训学校(下称朗文学校)校长刘莉娜在说到自己苦心经营的学校所经历的十几年商标纠纷时,显得有些激动。(济宁商标) 

    因为将外语培训学校取名为“朗文”,从2000年被英国培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培生公司)提出商标异议以来,刘莉娜和她的朗文学校就开始了“品牌战”。近日,“朗文”商标案件(本报2013年3月8日第6版曾进行相关报道)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场持续了十几年的商标战役又一次在法庭打响。(济宁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一波三折

   “1999年,我的几个外籍朋友来重庆游玩,在某酒店就餐时,发现该酒店的服务员不能和外籍客人进行沟通,于是我们萌生了开设一家外语培训机构的想法。”提到创业的初衷,刘莉娜向记者娓娓道来,“后来,我在几个备选的名称中,挑选了‘朗文’二字,是希望我们学校的学生能够通过朗朗的读书而成为有文化有知识的人。”

   2000年7月,朗文学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了“朗文LOMOND及图”(下称争议商标)的商标申请,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1类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申请号为第1735830号。随后,培生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称该商标与其在书籍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734098号“朗文”(引证商标一)和第736555号“LONGMAN”(引证商标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较强关联性,已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2006年,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服务类别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2007年3月,培生公司就第1735830号“朗文LOMOND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培生公司认为,“朗文”商标系其独创词汇,其“LONGMAN”早在1993年就在中国进行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教育和教学器材等商品上。培生公司认为,其“朗文”“LONGMAN”商标通过国内正规权威出版机构等合作伙伴的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状态。综上,培生公司请求商评委认定其申请注册在第16类上的第734098号“朗文”和第736555号“LONGMAN”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同时撤销第1735830号“朗文LOMOND及图”商标的注册。

   2011年7月,商评委作出“关于第1735830号‘朗文LOMOND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委在该裁定书中认为,培生公司是全球较大的传媒产业集团——培生集团下属子公司,出版能力位居世界前列,其“LONGMAN”商标源于其创始人托马斯·朗文(Thomas Longman)1724年在英国伦敦创建的Longman(朗文)出版社。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于1993年,后经几次变更,商标权利人变更为培生公司。引证商标最早在中国使用于1987年10月出版的《朗文英汉图解科学字典》和《LLL英语》,至今已在全国范围中持续使用20余年。商评委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培生公司的“朗文”“LONGMAN”品牌的英语书籍已经成为最早为中国消费者所普遍直销和学习英语实用的教辅书籍,拥有较高知名度,符合商标法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

   商评委认为,朗文学校作为外语培训机构,在明知或应知培生公司使用于英语教育书籍上的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仍将其注册在与英语教育书籍密切相关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主观上搭驰名商标声誉“便车”的恶意。综上,商评委撤消了第1735830号“朗文LOMOND及图”商标的注册。

   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获支持后,朗文学校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品牌之路任重道远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目前,培生公司在中国共有51件商标申请,包括“培生”“朗文”“LONGMAN”等。在这51件商标申请中,包括3件申请注册在第41类上的“朗文”商标,目前,该3件商标的状态均为驳回复审。

   同时,2011年11月21日,培生公司以总额约2.94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环球雅思的所有流通股。两公司间达成最终合并协议,环球雅思成为培生的全资间接子公司。

   二审法院在开庭时,将该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两点,首先是商评委及原判裁定是否不适用商标法第42条“一事不再理”法律规定;其次是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否错误,同时,朗文学校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培生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时表示,争议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中文汉字“朗文”,而培生公司自上个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后,通过多年使用宣传已经构成较高知名度。被上诉人作为教育机构,理应知道培生公司“朗文”商标的知名度。同时,培生公司代理律师还提交了上世纪80年代在中国境内最早出版的书籍,以此来证明其使用商标的情况和该商标在中国使用时间。

   “朗文学校在1999年创牌时对朗文书籍不了解,且商标不构成近似,不具有复制、仿冒的主观恶意。”朗文学校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争议商标使用十多年,在行业有较高知名度,且为独创性商标,有各自不同的固定的消费群体,在各自行业并存,未引起消费者混淆,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并注册。”

   据该律师介绍,朗文学校办学10余年,在重庆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先后为全国各大高校输送了一批人才。学校曾获得“2006年民办教育规范办学先进单位”“2006~2008年民办教育办学先进单位”“重庆教育培训责任机构”等殊荣。2007年,该校获华龙网、重庆晨报授予的“最受欢迎培训机构”称号。

   “英语培训只是我们学校业务的一小部分,况且,我们学校英语培训辅导所使用的都是自编的教材,并非外来教材,所以我们并不能接触到培生公司所出版的教材,更不存在恶意侵权。”刘莉娜对记者说,“朗文学校创立十几年,过程很辛苦,但是为了学生我们坚持了下来,‘朗文’商标对于我们而言十分重要,我们也会一直坚持将商标要回来。”

   法院并未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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