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引纠纷
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的“常绿 大悦城”是由平顶山常绿公司开发出售的商业住宅小区。中粮集团认为,平顶山常绿公司和河南常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出售的楼盘上将“大悦城”作为标识使用,并在售楼处、售楼广告等多处突出使用了“大悦城”和“JOY CITY”的标识,在河南常绿公司发布的网络售楼平面广告中也大量使用了涉案商标标识。(济宁商标注册)
据悉,中粮集团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先后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代理服务及其他多个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悦城”和“JOY CITY”商标,且目前均在专用权期限内。
平顶山常绿公司认为,其所使用的“常绿 大悦城”是楼盘的名称,不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而且“常绿 大悦城”楼盘业主多为当地市民,中粮集团的“大悦城”是综合商业体的标识,两者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判侵权
虽然不动产商品本身具有较强的地域属性,但法院审理认为,“大悦城”作为不动产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应受到广泛保护。据了解,法院认为平顶山常绿公司开发的“常绿 大悦城”房地产项目属于不动产商品房项目,与“大悦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与不动产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常绿 大悦城”使用的房地产项目与“大悦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已经构成类似服务。平顶山常绿公司在其开发的涉案楼盘中使用“常绿 大悦城”,并在各种形式的宣传中使用“JOY CITY”“常绿 大悦城”及图形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大悦城”及“JOY CITY”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将“常绿 大悦城”字样作为楼盘项目名称,并在多处进行突出使用,主观故意明显,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经构成了对中粮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保护应强化
其实遭遇山寨的地产商标不仅仅“大悦城”一家,2012年由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蜀山区五里墩商圈的松芝·万象城商城就因涉嫌侵犯华润置地旗下的“万象城”商标被诉上法庭;2010年北京泽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涉嫌侵犯“21世纪不动产”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北京埃菲特国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2006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万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同名之争也曾喧嚣一时。虽然具体个案的情况有所不同,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注册于不动产服务上的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受到法律的普遍保护。
随着国家对地产行业调控的不断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地产品牌的价值空间也随之提升,由于不动产本身的特殊性,可以在不同地段不同城市进行品牌扩张,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开始寻求不动产的专业模式定位,在这种背景下在不动产服务类别上强化和完善商标战略将是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