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内容显示,2012年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倍增长。2012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万件,比上年增长45.99%;审结8.3850万件,比上年增长44.07%。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审结2899件,比上年增长17.37%。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万件,比上年增长129.61%;审结1.2794万件,比上年增长132.45%。(济宁专利)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同时,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涉及药品说明书、卡拉OK著作权、戏剧作品著作权、非法抢注商标等问题,以便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件、十大创新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是从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148个案例以及最高法院2012年审结的366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值得注意的是,十大案件和十大创新性案件中既有最高法院审结的案件,也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而50个典型案例则全部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这集中反映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能力的提高。这些案例都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不仅展示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绩和力度,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
据介绍,十大案件的评选注重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而十大创新性案件的评选则主要是依据案件是否涉及新的法律领域或者新的法律问题,或者在法律适用上有新的思考,并且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在这10个案件中,有的涉及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沿问题,有的通过裁判对新出现的知识产权权利形式给予保护从而拓宽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有的在纠纷最终处理方式上有所创新。
2012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归其所有并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该案最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中国香港以及内地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工)是“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永合公司)未经三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品、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中使用“三一重工”、“三一机床”等标识。三一重工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三一重工经济损失40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三一重工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三一”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法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依法认定三一重工拥有的“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3.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兰亭字库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体GBK等5款方正字体的权利人。该公司认为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暴雪公司)旗下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汉化版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中每个汉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据此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08亿元。
北京高院一审判定侵权成立,判令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计算机中文字库的法律属性的认定。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方正兰亭字库应作为计算机软件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无论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4.“葫芦娃”角色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胡进庆、吴云初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职工,上个世纪80年代,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指派胡进庆、吴云初担任系列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造型设计,二人共同创作了“葫芦兄弟”角色造型形象。胡进庆、吴云初认为,“葫芦兄弟”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该美术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兄弟”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遂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黄浦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动画造型著作权的认定,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比较和区分等法律问题以及计划经济时代著作权归属的问题。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了作品创作之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规章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各个层面,认定由单位职工创作的动画角色造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这一方面符合公众对此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识,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5.涉及百度文库著作权纠纷案
韩寒为当代知名青年作家,其在百度文库中发现有多位网友将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飞驰》(下称《像》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其多次致函经营百度文库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协商处理未果。韩寒认为百度公司侵犯了其《像》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等。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经济损失3.9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与百度公司就文库模式发生冲突寻求司法解决的典型案件,广受各界关注。本案判决在论证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过错时以“注意义务”为切入点,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引发纠纷的协商情况等情节,审查百度公司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并对百度公司所采取技术措施的妥当性进行了判断。判决肯定了百度公司为文库这一商业模式预防侵权所做的积极努力,但也指出其制止侵权应注重规范化管理,而不能依赖于应急措施和尚不完善的技术措施。本案判决意在平衡文化产品创作者、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促成权利人与网络企业的合作,实现互联网文化的繁荣。
6.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立公司)系名称为“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华立公司认为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制造、戴钢销售的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权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立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戴钢停止销售侵权手机。
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国际知名手机生产商被诉侵犯中国同行专利权第一案,诉讼请求和一审判赔数额均高达5000万元,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二审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准确采用合理的比对方法,鼓励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其说明技术问题,并借助技术鉴定等事实查明机制,有效解决技术难题,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改判驳回了国内手机厂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7.“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张明山在世时因精于捏塑被群众称为“泥人张”,其后代张锠、张宏岳继承和发展了家族的泥塑艺术。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和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分别于1982年11月和1994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均为张铁成,在经营中均使用了“泥人张”。“泥人张”传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等。
北京二中院一审认定三被告侵权成立,须停止侵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北京高院二审认为,张铁成使用“北京泥人张”有其合理依据,故判决三被告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在“nirenzhang”域名前附加区别性标识,撤销了一审关于停止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的判项。最高法院经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家族传承历史久远,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判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因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再审判决书在全面充分清楚展现案情、事实和诉辩主张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结合法理和情理,对通用称谓的认定、“泥人张”特定称谓体现的权益及保护、公开出版物记载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保证了裁判结果的说服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8.侵害姚明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云鹤公司)在未经姚明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姓名和肖像用于生产和销售的“姚明一代”产品及其宣传上,姚明认为其上述行为侵犯了姚明的人格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判令云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酌定云鹤公司赔偿姚明经济损失30万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赔偿额为100万元。
【典型意义】人格权商品化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探讨的热点。以姓名、肖像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内容的人格权在商品经济社会呈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本案由于姚明本人的知名度及其影响力,备受媒体和社会关注。本案不仅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姓名、肖像等给予了保护,而且在确定赔偿数额上也相应选择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审理人格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9.“乐活”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鼎盛公司)因商标侵权被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0万元”。鼎盛公司不服向苏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政府维持苏州工商局作出的工商处罚决定。鼎盛公司对此仍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苏州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鼎盛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江苏高院终审改判鼎盛公司停止侵权。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苏法院在知识产权“三合一”框架下,首例以司法判决方式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本案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如下指引: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
10.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2009年2月,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热血传奇》游戏中国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租用网络服务器,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运营“热血传奇”,用银行卡绑定支付平台,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网银转帐、游戏点卡充值等方式付费。至案发,赵学元运营私服游戏的非法经营数额为62.9113万元,赵学保非法经营数额为7.9663万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学元、赵学保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7万元等。江苏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从事“私服”活动是目前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准确界定了此类犯罪的性质,同时结合能够证实汇款方汇款性质的系列证据,对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作出准确认定,有效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规范了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有力打击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