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国际知名首饰品牌“卡地亚(Cartier)”作为国际首饰行业的顶尖品牌,其推出的多款首饰都已成为经典。近日,北京梦克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梦克拉公司)及电子商务网站“一号店”(www。yihaodian。com)的经营者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益实多公司)被“卡地亚”“Cartier”商标的持有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卡地亚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这一切正是因为梦克拉公司在“一号店”上所售产品的描述中加入了带有“卡地亚款式”字样的描述性语句。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停止侵权并赔偿13.0978万元的一审判决。(济宁商标)
“一号店”出售产品宣传惹出纠纷
来自法国的知名奢侈首饰品牌“卡地亚(Cartier)”创立于1847年。其从诞生之初就受到各国皇室贵族和社会名流的青睐,被誉为“皇帝的珠宝商,珠宝商的皇帝”。如今,卡地亚早已成为奢华品牌市场中的领导者,在全球140多个国家拥有200多家精品店。(济宁商标注册)
本案被告益实多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网站“一号店”是国内首家网上超市。其于2008年7月网站正式上线,几年来,其凭借高速的业务发展已成长为国内领先的B2C网上购物平台。另一被告梦克拉公司于2010年11月成立,主要生产、销售珠宝首饰商品,于2011年5月27日受让取得第7221333号“梦克拉”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的珠宝(首饰)、宝石、戒指(首饰)等商品上。
2011年8月,卡地亚公司发现“一号店”上所销售的“梦克拉”相关首饰在产品介绍上标有“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设计风格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梦克拉钻石多年与提供国际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等钻石生产贸易商合作”等宣传词语,卡地亚公司遂委托相关人员对该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卡地亚公司认为,益实多公司与梦克拉公司共同销售上述商品。益实多公司及梦克拉公司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商品信息中突出使用与其“Cartier”“卡地亚”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样进行产品宣传,该行为损害了卡地亚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卡地亚公司商标的侵权。同时,卡地亚公司还认为,两被告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感召力,对原告商标进行复制与模仿,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对其的不正当竞争。
益实多公司辩称,益实多公司与梦克拉公司系合作关系,合作模式是益实多公司为梦克拉公司销售商品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即提供销售商品的网站后台操作软件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梦克拉公司在益实多公司经营的“1号店”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商品系自主经营。因此,益实多公司未实施或参与任何的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既不是涉案商品的生产商,也不是销售商,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梦克拉公司辩称,其在涉案商品的介绍中使用“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设计风格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字样,上述“Cartier”“卡地亚”字样是指卡地亚品牌的款式、风格、设计,是对涉案商品的造型、样式的描述,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且梦克拉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梦克拉”注册商标,故梦克拉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梦克拉”搭车知名商标被判侵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已先后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202386号“Cartier”商标及注册了第851573号“卡地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4类的珠宝、宝石、钟表等。2007年,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将其在中国注册的“Cartier”“卡地亚”系列商标转让给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1999年,主要使用在服装、皮具、手表商品上的“Cartier”商标被列入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自2004年起,使用在宝石、首饰商品上的“Cartier”“卡地亚”商标就在多起商标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控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为钻石戒指,与卡地亚公司持有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的涉案商品信息中有“Cartier款百年经典”“设计风格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等字样。被告梦克拉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同一种商品的名称、宣传语等商品信息内容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Cartier”“卡地亚”字样,虽然一并标明了“梦克拉”“商家:梦克拉珠宝旗舰店”“品牌:梦克拉”“生产厂家:梦克拉”等用以标识涉案商品来源的信息,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来源与原告商品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但由于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市场商誉,梦克拉公司回避使用具体描述性文字而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较高知名度和较好市场商誉的原告的商标文字,在主观上具有刻意借助原告品牌吸引消费者以达到宣传、提升自己商品知名度并扩大自己商品市场份额的目的和故意,在客观上减弱了原告商标的显著性,降低了原告商标的标识作用,损害了卡地亚公司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梦克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梦克拉公司赔偿卡地亚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3.0978万元。
本报记者就此案一审判决致电卡地亚公司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其表示截至到目前并未收到对于该案件的相关上诉,对于案件内容,其表示未征求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便发表言论。
事件有感
费心“搭车”不如自创品牌
本案再一次将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知识产权隐患暴露出来。在政府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维权力度下,现在市场上很多生产假冒产品的直接侵权现象已经收敛了很多,但是商家却在产品宣传中加入了一些依附性的语句,其中经常涉及行业知名品牌,而这种现象在网上购物中蔚然成风,很是常见。
笔者登录淘宝网发现,在搜索栏中输入“Cartier”字样,共显示4.0735万个显示结果,其中包括:手表、手镯、项链、戒指等商品。而输入“Cartier新款”字样,则会得到7921个显示结果,其中的商品包括耳环、打火机、包等商品。笔者看到,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局限在“卡地亚(Cartier)”品牌上,很多的国际奢侈品品牌乃至国内著名产品品牌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何治理电子商务销售产品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成了摆在人们面前的问题。
曾有相关专家表示,在此类案件判决中,提供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是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要分析其是否参与具体产品的进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但对于产品提供方来说,其已经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侵犯了品牌持有者的商标权。
本案中,以气球系列腕表、“LOVE”手镯、三环戒指为经典的“卡地亚(Cartier)”品牌历经百年发展早已站在世界奢侈品牌的巅峰之上。其所创造的行业佳话自然引来无数的追捧和模仿。学习借鉴成功品牌的优点,有利于自己品牌的创造和成长,但是一旦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而不惜侵害其他品牌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做法不仅鼠目寸光还会惹上官司。